更新时间:2018-10-09 20:07作者:王华老师
2.“以房养老”的房屋价值波动风险。现阶段,我国房价一直处于高位,但在未来长达几十年的时间内房价走势尚不明朗,房价的剧烈变动将对“以房养老”标的物的价值确定造成困难。
3.“以房养老”的流动性风险。“以房养老”业务时间跨度大,金融机构持续、定期支付给老人一笔现金流,占有了这笔资金的机会成本。随着年限的递增,金融机构支付的贷款额增加,流动性风险随之增加。
4.“以房养老”的信息不对称风险。老人对“以房养老”反向抵押贷款的运作原理、具体细则的欠了解,容易造成老人的利益受损。而承办金融机构难以准确掌握老人的身体状况,难以跟踪房屋的修缮和维护情况,也存在信息占有上的劣势。
(二)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不匹配
“以房养老”在发达国家的成功推行建立在完善的房地产评估体系,活跃的房地产二级市场,健康稳定的房价基础上。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与“以房养老”所需的环境还不匹配。我国房地产评估尚处于起步阶段,评估理论和评估方法较落后,缺乏公允的受法律监管的评估体系。而“以房养老”的开展,初期需要对申请人房产的经济价值作出准确公允的估值,后期金融机构收回房产,在房地产二级市场进行变现同样需要估值。房地产二级市场欠成熟,致使交易量受限,交易过程繁琐,交易成本高,影响了金融机构将收回房产顺利变现,回笼资金。
(三)传统思想观念根深蒂固
与西方个人独立的价值观不同,我国几千年来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中国人注重家庭、血缘关系,亲情积淀极厚,儿女把赡养年老的父母看做应尽的责任,而父母认为把房产等财富传递给下一代理所应当。短期内老人较难接受把毕生积攒来的房产转换为资金流,用于提高自己的养老境遇;儿女也会因为无法继承老人的房产心生怨言,引起家庭不和睦,亲情产生嫌隙。传统思想观念的转变需要时间,需要改变认知,阻碍了“以房养老”在我国的顺利推行。
(四)相关政策法规建设滞后
从“以房养老”这个概念引入我国以来,与之配套的政策法规建设一直落后于市场的实践探索。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70年,而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法律对续期方式和所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尚未有具体规定。“以房养老”的具体实行涉及到多个金融机构,而我国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经营,致使银行、保险公司等难以实现有力合作,承担业务的主体不明确,推行艰难。政府层面对“以房养老”尚缺乏切实可行的统筹规划,没有出台具体法规政策,对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该业务的鼓励性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