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9 20:03作者:李天扬老师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之和)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未一次性补足的,可继续按在职人员政策缴费并享受待遇至规定年限。
第十七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情况,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个人缴费率,可按规定程序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破产、注销时,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国家机关、财政补助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在单位综合财政预算中列支。
(二)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三)企业计入生产成本。
第二十条 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捐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持发展医疗保险事业。
第四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二十一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城区统筹和县(市)统筹,逐步实现省级统筹。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县级以上政府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二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应分开运行,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下列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一)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参保人员。
(二)累计缴费年限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划入部分。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不同年龄段划入的部分:
1、45周岁以下(含本数)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