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9 19:28作者:王华老师
应当说明,一旦投保人与寿险公司订立了有效合同并开始执行,那么不管投保人的实际寿命为多长,保险公司一律要按月付款;同理,不管投保人的实际寿命为多短,一律应由保险公司收回房产,进行销售或拍卖。如果房屋实际增值较大,保险公司还可以将增值多出的部分返给其家人。
试点条件已经成熟
《中国经济周刊》:据悉,早在2003年3月,您就将“建立反向抵押贷款的寿险服务”建议报送给刚刚上任的温家宝总理,他当天批示给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同年8月有关部门将会签的《关于开办“反向抵押贷款”有关问题的报告》上报国务院。这件事备受决策层关注,却为何被搁置了10年?
孟晓苏:被搁置的原因是当时还没有物权法,主管部门人员担心抵押房产缺乏法律保障,包括担心70年土地到期国家不给延续;当时居民持有第二套房不普遍,加上受“房价会跌”传言影响,有关人员担心房价下跌加大保险公司风险;还有担心老年人都愿把房屋传给子女而不愿参加这种养老保险。
如今10多年过去,当年未设立的法律法规如今多已完善。特别是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从法律上保障了住宅的长期物权。
时至今日,全国城镇房价普遍上涨,尤其是中国保监会准备率先试点开办此业务的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房价普遍上涨数倍乃至十倍之多。而且我国人口老龄化已更加严重,其中约占老龄人口比重10%的无子女家庭和“失独家庭”本来就没有把住房传给子女的需要,所以如今在我国实行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各项条件均已成熟。
《中国经济周刊》:据悉,在国外这项保险已非常普遍,但这项保险真正进入中国后,您是否担心会出现“水土不服”?
孟晓苏:我认为这一险种很适合我国国情。由于我国多年实行的低收入政策,绝大多数老年人没有形成多少积蓄,只能靠退休金生活,而国家与社会所能提供的退休金是很有限的。加之我国多年来寿险业务欠发达,想靠寿险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并没有历史上的保险费投入作为基础。我们已难以找出更多办法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生活。
但是十几年来公房出售与住房商品化的发展,以及大中城市房价升值,使得多数老年居民有了较大价值的房产。这笔凝固资产如果能盘活,完全可以弥补前两项的历史缺憾,这是在我国大部分老年居民中建立补充寿险保障的最佳出路之一。这种“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保险项目一旦设立,将使拥有房产并愿意投保的老年居民享受到过去难以想象的寿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