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9 19:13作者:李一老师
有自付比例的药品和项目需个人先按比例支付后,再按本表规定的个人分担比例支付。
20、精神疾病门诊、住院待遇标准及费用结算
门诊精神病患者因精神疾病到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就诊时,须出具市民卡,并挂“医保精神病专科”号。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精神病专科诊治费(包括检查和用药费用)无需个人支付,由市医保中心按规定的标准与医院结算。
七种精神病患者,需因精神疾病住院进行治疗的,免付住院起付标准,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按规定属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用人单位、个人各支付三分之一。精神病人肢体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长期驻外人员,门诊精神病按每月140元标准定额包干使用,每年通过单位发放给个人。
21、家庭病床待遇标准及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长期卧床不起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中风瘫痪康复期、恶性肿瘤晚期、骨折牵引需卧床治疗的、符合住院条件的70周岁以上老人,由本人或家属就近向具备家庭病床服务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医师检查确诊后可设立家庭病床。
参保人员自设立家庭病床之日起,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设床患者在每个结算周期内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和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及一次性医用材料需个人按比例自付的费用,其余符合医保范围内的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95%,个人自付5%,医保基金支付最高限额1500元。属于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医疗机构直接与其结算;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中心与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设立家庭病床期间,门统、门慢、门特待遇暂停享受,门诊精神病、门诊艾滋病、住院待遇正常享受。具体标准见表7。
表7、家庭病床个人负担比例表
起付标准 | 补助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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