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9 19:07作者:李一老师
【解读】针对社会上一直反映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过长的问题本条增加了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该条对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案件要求使用简易程序快速作出认定,期限定为15日,这样此类案件的工伤认定就不受原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限制,那么什么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笔者认为一般是指由单位报请工伤认定的申请,如果是职工申请工伤认定一般会存在单位不配合的情形,有些单位甚至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否认存在工伤事实的情况,这类工伤认定不存在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情况,对于此类认定工伤部门并不适于简易程序。本条还增加了“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的规定,实践当中,如果职工和用人的单位存在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那么劳动者必须去申请劳动仲裁或是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那么此时工伤认定机关不能以此为理由,将职工报送的材料退回,等到确认结果下来后,工伤认定部门应该继续进行工伤认定。本条去掉了回避条款,那么如果发现出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如何救济?笔者认为可以通过2种方式来救济:1、通过工伤认定部门内部行政监督和内部制约机制来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 2、职工或用人单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是行政复议要求改变或是撤销工伤认定。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