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9 18:44作者:王华老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津政发〔2009〕22号)实施后至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且按照该文件规定领取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的人员,自2016年1月1日起继续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所需费用仍按原资金渠道由市和区县
财政全额补贴。2016年1月1日后年满60周岁城乡老年人的生活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2009年12月31日前按照《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津政发〔2004〕112号)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征地参保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范围;征地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9年4月17日印发的《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