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9 18:19作者:王新老师
参保关系中断超过3个月,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如重新参保缴费,以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12个月内,仅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限额的50%;不愿补缴的,在重新参保24个月内仅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限额的50%。
(六)困难企业认定
参保单位需进行困难企业认定的,请于当年度4月1日前提交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并报送《福建省国有、城镇集体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附表十)、《福建省国有、城镇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表》(附表十一)。
对首次申请认定为困难企业的,除报送上述表格外,还应提供经企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申请认定。对上年度已经认定为困难企业,经营状况仍未改善的,只需报送《福建省国有、城镇集体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附表十)及人员花名册。在困难企业认定报告下发之前,应暂按困难企业的标准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进行申报缴费。
二、2016年年审
(一)2016年度的年审在2013年12月15日至2016年1月31日统一办理。
(二)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2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218号)和《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年审工作的通知》(莆劳社[2009]271号)文件规定,2016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莆田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按40056元/人年为标准,在2013年莆田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公布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
(三)为规范医疗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本年度年审时,参保单位必须认真填报参保职工个人的电话号码及通讯地址等内容,以方便职工获得医疗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