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2 09:44作者:才子老师
第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一经撤消或授权一经撤回,其效 力则不可恢复。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授权委托书失效:
1.授权委托期限届满的;
2.常年授权委托书虽在授权期限内,但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
3.常年授权委托书虽在授权期限内,但授权权限超出业务范围的;
4.调出本单位的,自被授权人正式调离本单位之日起授权委托书失效;
5.被授权人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之日或办理完毕退休手续之日起授权委托书失效,特殊情况除外;
6.授权委托人撤回全部或部分委托授权的;
7.其他应当视为失效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应于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收回和留存的授权委托书按公司文件存档的有关规定交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被授权人或受托部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
2.授权委托书失效后仍进行该授权委托事项的;
3.对授权委托事项不尽职责,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4.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5.其他违反法律或公司有关规定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