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6 14:06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一章总则
为了保证山西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山西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山西大学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山西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山西大学
第五条学校代码:10108
第六条办学性质:公办
第七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办学地点:坞城校区(校本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92号
大东关校区:山西省太原市大东关红沟南街36号
第十一条办学历史:山西大学成立于1902年,是中国近代最早创立的三所国立大学之一;2005年,成为山西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同建设的省部共建大学;2012年,成为“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入选高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山西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领导、学科专家、学生及校友代表等组成,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组,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山西大学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西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录取
第十五条山西大学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编制预留计划45人,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以及解决由于平行志愿产生的生源地上线同分段考生问题,在使用预留计划时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在相应录取批次投档前投放,并事先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