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9 10:29作者:王华老师
第四章转专业的后续工作
第十条合格的转专业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当学期的期末考试,学期结束时,出现第五条的情形者,取消其转专业的资格。
第十一条教务处统一办理获准转专业学生学籍异动手续,将转专业名单发转学生处、财务处、后勤处等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转专业的学生,依据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修读未修过的课程(含必修课和限选课);已修且成绩合格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可向所在学院申请转换学分,学院同意后送教务处审批。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按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零一四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