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2 14:10作者:李天扬老师
2.控制相关尘源。核心区城市内禁止道路运输渣土、沙石等产生扬尘。严控区和管控区内实现容易产生扬尘的渣土、沙石、物料等密闭化运输,严禁抛洒滴漏。核心区、严控区、管控区内实现裸地扬尘无组织排放有效治理,混凝土搅拌站等装修作业和物料堆场等落实控尘措施。未达到“绿色混凝土搅拌站”标准的混凝土搅拌站实施停产。
3.加强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和混凝土搅拌站控尘。按照《浙江省城市建筑工地与道路扬尘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管理措施,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做好车辆进出冲洗,做好裸露地面、土方、拆除工程的覆盖、绿化工作,严禁粉尘类建筑材料露天放置,做好运输土方、沙石等车辆封闭覆盖,施工现场落实洒水清扫制度或采取雾化降尘措施。
核心区和严控区内建筑工地、房屋拆除、装修作业等管控工地按期全部停工,混凝土搅拌站停产,并做好相应降尘措施;管控区内从事土石方、渣土运输、拆除的建设工地按期停工。各地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要求抓紧界定本辖区内停工工地、停产混凝土搅拌站清单,并负责通知到各停工停产点,落实主体责任人员,做到24小时专人盯守,杜绝擅自施工行为。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峰会环境质量保障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精心安排,周密部署。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建筑施工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统筹协调,加强工作指导,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二)加强检查,严格执法。各地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详细的环境质量保障检查计划,提高检查频次。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责令企业整改到位,对不落实环境质量保障工作方案的要依法严厉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5月20日前必须确定停工停产清单和责任人,8月25日前必须按照清单对所有停工项目进行检查,8月26日至9月6日期间要持续对停工工地、停产场站进行监督检查。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停工停产清单和责任人员,并对停工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我厅将对各地保障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三)联动应急,积极响应。各地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会议期间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准备工作,强化应急值守。要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特别重视边界地区的环境质量保障措施,加强隐患排查、联合执法、联合检测,统筹协调,同时要认真做好舆情引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