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14:17作者:王新老师
2 三万元以下如何追究责任?
调整后,低于三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是否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表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较重情节的,同样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无论是不具有一定情节的以三万元为定罪起点,还是在具有一定情节时一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都是相当低的入罪标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通过压低入罪标准,有助于强化‘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戒律。”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表示,使刑事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之间的衔接更为合理。
3 “死刑立即执行”怎么判?
司法解释规定了对贪污受贿犯罪判处死刑的适用条件。那么,贪腐犯罪“死刑立即执行”到底该如何判?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说,“依据刑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裴显鼎同时表示,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死刑,即在二年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依据刑法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4如何适用“终身监禁”,能否执行到底?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对贪污罪、受贿罪可以在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如何保证这项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执行?裴显鼎说,司法解释对于终身监禁具体适用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予以了明确。在实体方面,司法解释明确,对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在程序方面,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这实际上是将终身监禁作为贪污受贿罪的死刑替代措施看待,而不适用于因犯有贪污受贿罪原本就应该判处死缓的人,从而防止终身监禁的不当适用。”
5 领导“身边人”腐败怎么治?
近年来,一些高级领导干部“身边人”借着“领导关系”大肆敛财。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针对这种情形有何惩治措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