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03 11:02作者:李一老师
■解读
律师白小勇介绍,医闹的目的在于获得医院的高额赔偿,而手段就是扰乱医疗秩序,甚至是社会秩序,如果不给钱,医闹甚至赖在医院不走。
白小勇称,医闹的行为事实上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在《刑九》中,将“医闹”行为明确纳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会对不法分子起到威慑作用。
关键词·性侵
男性遭受性侵将获保护
本报2011年时曾经报道,2010年5月,42岁的北京某保安公司男性员工在保安宿舍内对18岁的男同事实施性侵,性侵过程中导致对方轻伤。事后,受害者报案,性侵者被抓。北京法院后认定性侵者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刑一年。
■解读
白小勇律师介绍,在以往,男性被性侵,如果身体没有受伤害,很难进行维权。报警也往往难立案,立案之后,大多不了了之,因为法律没有条文规定,对男性性侵应如何处置。
但从11月1日起,《刑九》将猥亵犯罪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意味着男性也将可被认定为猥亵罪的侵害对象,可以获得刑法保护。
修改后的刑法规定:猥亵罪受害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嫖宿幼女罪”被废除
原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新修订后,废除了“嫖宿幼女罪”对应条款。今后相关行为将依据强奸罪的对应条款处理,且从重处罚。
其实,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由来已久。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就曾表示,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有针对性保护幼女的规定。在设立嫖宿幼女罪之前,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性犯罪行为,不论是否“嫖宿”,一律按强奸论处。
■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说,“为了更严厉打击这种犯罪行为,1997年修改的刑法中增加了嫖宿幼女罪”。阮齐林介绍,1997年刑法修改后,将嫖宿幼女行为从奸淫幼女罪中独立了出来,增加了嫖宿幼女罪,此前嫖宿幼女的行为被以强奸罪论处,这项罪名起刑就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强奸罪的起刑是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当年立法者为了强化保护幼女而设立的罪名,因为连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这样的暴力犯罪的起刑点都是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