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02 20:00作者:李天扬老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刑法室主任王爱立:
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政治主张,也是全国人民十分关注的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完善我们国家的反腐败国家立法,对于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制度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四中全会决定当中提出要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形成一个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这么一个有效机制,从而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而且在决定中特别提出了要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制度。刑法修正案(九)正是落实党中央的这一要求,对刑法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条文进行了完善。这次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中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中,主要是从四个方面作了完善:
一、修改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单纯以具体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而是将犯罪的情节和数额综合作为定罪量刑标准。
二、完善了行贿罪的财产刑规定。对行贿罪处理的处理也作了进一步的从严限定,目的就是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
三、增加规定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来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其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员来行贿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增加了这个内容。
四、增加了对一些禁止从业性的规定,从而达到一种特殊预防犯罪的目的。
这里主要是增加了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从事相关的行业。上述这些修改一方面使刑法关于惩治贪污罪、受贿罪的规定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做到罪刑相适应,同时也进一步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同时,对切断受贿犯罪的链条上也作出完善。
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不仅仅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还包括行政监察法等。刚才阚珂主任在谈到张德江委员长昨天向大会做的常委会工作报告当中,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当中也明确提出了要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研究修改行政监察法。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是去年10月份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我们也向社会广泛地征求了意见。我们将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根据2015年立法计划要求,及时把草案修改好。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据王爱立介绍,修正案删除现行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具体数额的规定,改为具有弹性的“数额+情节”模式—“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