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6 02:50作者:王华老师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编制招生简章。招生简章力求语言严谨,应包括各专业招生来源计划、专业培养方向、主要课程设置、基本学制、学费标准等内容。招生简章须经教务、学生、财务等主管部门会签,并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咨询工作,招生咨询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三条各学院在招生办公室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咨询工作,派出的咨询人员应熟悉本专业情况和学校招生政策,要正确指导考生及家长。任何人不得随意向社会发布未经批准落实的招生信息,不得随意向考生曲解招生政策,更不得随意向考生作录取承诺。
第十四条我校残障聋哑学生单独招生考试、艺术类专业考试、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考试,按《天津理工大学聋哑学生单独招生考试、录取细则》、《天津理工大学艺术类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天津理工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文艺特长生招生录取按教育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录取工作
第十五条我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相关制度和程序,依据我校原则,在普通高校招生计算机远程录取系统下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依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通过计算机远程录取系统传递我校的考生电子档案,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行使如下职能:
(一)控制和管理考生的电子档案。
(二)对学校内部各专业的投档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进行录取确定。
(三)通过计算机远程录取系统完成录取和退档手续。
第十七条录取规则
(一)录取前,由我校提出调阅档案的数量(或比例),经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将考生的电子档案提供给我校。
(二)我校在收到考生电子档案后,采取一次性下载方式接收,并按照我校招生章程和录取原则,完成录取工作。
(三)确定退档名单时,要依据考生投档成绩、专业志愿,对照录取原则进行严格审查,没有充足理由不得退档。
(四)录取过程中,学校如需调整招生计划,必须经教育部计划调整审批后方可落实计划,实施录取。
第十八条录取工作有关事项
(一)所有录取工作人员均需参加网上招生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学校设专人负责网络维护,确保招生录取网络系统畅通,避免因考生电子信息传递故障给招生录取工作带来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