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6 13:59作者:王华老师
第二十六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科技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天津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天津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我校招生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查通过,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16年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校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在学校招生咨询过程中,咨询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二条我校2017年在上海、浙江招生专业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评价的使用办法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校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天津科技大学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考生可以采取信函索取招生简章、电话咨询或登录我校网站浏览招生网页等方式咨询招生情况。录取信息的查询,考生可以通过当地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查询途径查询,也可通过我校网站或招生咨询电话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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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部门:招生就业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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