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7 15:57作者:王华老师
第十条每年4月30日前,志愿转专业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办理),并填写《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申请事项用表》,报主管教学院长审批,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学校教务处。
第十一条教务处汇总各学院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并进行资格复审,复审通过的学生参加5月份的转专业考试。
第十二条转专业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笔试由教务处组织实施,考试内容着重考核学生全面素质及学习能力;面试由各学院根据各自专业特点自行组织实施,着重对转入专业的基础知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教务处将学生的笔、面试的总成绩进行排名,再根据各专业的接收人数提出合格名单,并将合格名单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为了保持教学秩序的稳定,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办理转专业手续,过期按自动弃权处理,不予补办。手续办理后,开始进入转入专业的班级学习,并按照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十五条学生在本学院同一专业内转专业方向,不需参加学校教务处组织的统一考试,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参加本学院组织的甄别考试,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四、学分记载
第十六条转专业学生依据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按下列情况认定学分:
1.未修读的必修课必须补修;
2.已修读的同名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