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7 08:54作者:李天扬老师
天津农学院2016年高职升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农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农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农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农学院
二、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硕士、本科、高职
四、学校代码:10061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2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天津农学院创建于一九七六年。目前校园占地面积1049亩,校舍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具有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学校拥有一支较强的教学、科研队伍,现有专任教师663名。教师当中具有博士学位的175人,有教授122人,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0人,天津市授衔专家1人,市级优秀教师5人,天津市教学名师3人,天津市“千人计划”人选5人,天津市“131”人才工程人选20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1人,有1个市级教学团队,2个市级教学创新团队,3个天津市高校科技创新团队。学科涵盖7个学科门类,44个本科专业及专业方向。主要培养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此后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学校设普通本专科招生办公室(此后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六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了2016年面向天津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七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在参加我校专业考试和天津市文化考试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以文化考试与专业考试相加的总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全面考核,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天津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对参加天津市2016年高职升本科文化课考试英语成绩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的考生,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获合格证书)或成绩在425分以上(含425分)的考生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总成绩上加30分,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获合格证书)或成绩在425分以上(含425分)的考生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总成绩上加20分。凡颁发四六级考试成绩的院校名称与毕业学校名称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学校均不予认定加分。对获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九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学校各招生专业均设有双语(汉语和英语)教学专业课程,英语是我校第一外语语种。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一条被录取的考生入学后,我校将进行复查,对身体或其它方面不符合要求、有舞弊行为以及未获得高职(高专)毕业证书的学生,均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学费标准以当年天津市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章后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