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7 08:53作者:三水老师
(二)文化考试:考生按天津市统一规定办理相关报考手续。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八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通知》,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录取时按照天津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报考我院的考生名单,本着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录取时按专业总分与文化课总分(不分文理科)的综合分进行排队,择优录取。
综合分=专业成绩总分×1.5×70%+文化成绩总分×30%
第九条学院于4月份下旬公布录取情况,具体时间安排请考生于4月25日左右通过我院网站查询。
第十条英语为我院外语教学语种,学生通过学院规定的英语考试方可获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请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一条我院录取新生的学杂费和在学期间的待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费12000元/年。学生应按照规定每年按时缴纳学费,否则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教材及住宿等其他费用,详见录取通知书)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六章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院依据《天津美术学院学生管理条例》、《天津美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天津美术学院全日制本科学分制管理暂行条例》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我院高职升本科学制二年。
第十四条学院设有覆盖面达28%的多种形式的奖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设有多种形式的勤工助学岗。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后,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市市区学生实行走读,外省市及郊县学生提供住宿,收取住宿费。
第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进行复查,凡身体或其他方面不符合本简章规定条件或违反教育部招生规定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不论何时,立即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或原地区。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16年度我院高职升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院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天津美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咨询、联系方式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