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7 08:46作者:王新老师
以上加分项证明文件须在大学期间获得且真实有效,如有诚信问题一经发现取消考试及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批准录取的考生,由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与“五校”招生网站公布录取结果。
第十八条在规定时间内,被录取的考生须办理报到注册入学手续,未取得高职毕业证书者将取消入学资格,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注册,取得学籍;不符合要求的学生,由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与“五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缴费准则
第二十条学费缴费准则
参照国家和天津市发改委核定的收费标准与市级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有关规定执行,学费标准为14000元/年•生,如有调整,以当年天津市发改委批准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住宿费缴费准则
1.参照国家和天津市发改委核定的收费标准与市级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有关规定执行,住宿费标准为1200元/年•生(四人间宿舍)。如有调整,以当年天津市发改委批准的有关规定为准。
2.第二学年,在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交纳当年的住宿费。
第七章后续管理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生学籍分属五所高校。根据教育部《学生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由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与“五校”成立的联合工作办公室遵照《学生管理规定》、《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负责学生日常教务管理、学生管理及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学生完成规定的教学内容后,由联合工作办公室负责并实施毕业资格审查,审核通过后可获得由学籍校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籍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工学学士学位,颁发相应证书。同时,经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考核合格可获得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颁发的相应等级学业水平证书。
第二十四条学院设立学院奖学金,鼓励品学兼优、技能突出的学生报考我院,激励学生自立自强、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励志成才。学院奖学金有关规定详见《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十五条在学期间,学生可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人民政府奖学金,同时也可参评学院设立院长奖学金、助学金、明星员工奖,道德风尚奖、团队创新奖、企业奖学金等诸多奖学金项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16年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与“五校”联合试办“高职升本科”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与“五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与“五校”联合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联系方式
1.通信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