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24 07:11作者:王新老师
六、新党章对党员队伍和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新要求。
1、新党章第一章第一条对关于申请入党对象的规定做了适当修改,表述为:“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在第一章第三条第一项、第四项中明确把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纳入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2、 在第六章第三十四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明确规定要认真时间“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七、新党章对党的基层组织的有关规定做了补充和修改。
1、 在第二十九条中,增写了在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中成立党的基层组织的内容。
2、在第三十条中,将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四年改为三年至五年。
3、 在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中,将“重视吸收在生产和工作第一线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的优秀分子入党”,改为“重视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4、 在第三十二条中,将村党支部改为村党组织,并相应增加了社区居委会党组织。
5、 在第三十二条中,将“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改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
6、在第三十二条中,还增加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主要任务的规定。
八、新党章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责和任务做了补充规定。 党章在第八章第四十四条关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的规定中,增加了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内容,以便同在实际工作中形成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
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相一致。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经常性工作的规定中,增加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和保障党员权利的内容。
九、新党章对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性质做了进一步的表述。 在第十章第四十九条中,将共青团“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改为“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