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9 13:37作者:王华老师
6.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市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
7.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员,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开除党籍。
8.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问题不报告、不反映,以及监督、组织查处不力,特别是瞒案不报、有案不查等造成不良后果甚至恶劣影响的,要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9.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直接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10.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12.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酌情处理。
13.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14.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15.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发生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应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16.社会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17.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8.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可以破格提拔。
19.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的形式进行诫勉。
20.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在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期间,可以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21.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