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0 11:17作者:三水老师
33、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1)经商办企业的;
(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3)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6)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34、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存在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什么情形下给予处分?
答: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2)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3)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35、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在什么情形下,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给与处分?
答: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2)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3)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4)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6)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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