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6 04:16作者:李天扬老师
三是加强自我教育,保持心态平衡。现实生活中不平衡的事到处都有,哪个单位都有,每个人都有,许多违法犯罪的工作人员,遇到不顺心的事,心理不平衡时,总想通过歪门邪道找回失衡心理,结果误入歧途。所以,党员领导干部要学会自治、自立,实现自我的心理平衡。保持心态平衡,不可盲目攀比。
(三)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俗话说得好:“打击是最有力的预防”。“打击”,从广义上讲是一种特殊预防,通过加大办案力度,强化办案措施,突出办案重点,提高办案质量,不断揭露、证实和惩处职务犯罪活动,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高发多发的势头,发挥惩一儆百的震慑作用。“预防”,是打击的自然延伸和拓展,通过加强教育筑起思想防线,增强“免疫力”,树立“不想犯”的意识;通过加强管理健全防范制度,规范办事行为,创造“不能犯”的机制;通过加强监督形成严密制约,编织监控网络,形成“不愿犯”的格局。“打击”和“预防”虽然是两种表现方式,但两者是相互贯通、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有效地打击必将为预防职务犯罪,方便人民群众的监督,我们应当尽力扩大职务行为的透明度,使人民群众的监督进一步发挥作用。
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如何创新思路,拓宽方式方法,应对乡镇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尤其是涉嫌贪污贿赂和渎职的新挑战,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势在必行。
一、乡镇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乡镇领导干部职务犯罪主要涉及滥用职权类型犯罪和贪污挪用类犯罪。根据该院查办的乡镇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摸底调查掌握的情况来看,一部分乡镇党委政府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样那样、或多或少的违法违规情况。目前,该院办理的该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中2名涉案人员都是乡镇领导干部,其中正科级1人,副科级1人。因他们超出范围履行职责和不廉洁的行为而导致国家财产严重损失。
(二)部分乡镇领导干部的权力失控,知法犯法。具体表现:部分党员干部对自身职责的无视,对法定职责的不履行、不严格履行和不正确履行,是这一类案件的共性特点。
二、乡镇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成因表现
(一)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有些行政管理者游离于监督之外,使得个别领导干部钻了制度不严的空子,很多规章制度没有得到认真贯彻和执行。在权利运行中,没有建立起以监督制衡机制,对领导干部权力的行使,没有经常性的监督,导致他们在权利运行中随心所欲。他们掌管着一部分国家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关系到了民生大事,但是,在日常工作中真正懂法的管理人员少,实际上很难监督检查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