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7:15作者:王新老师
文章称,作为建党以来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法规,监督条例的颁布施行在党内外引起巨大反响,有人称其为“中国共产党制度反腐的重要里程碑”,也有人评价其为“党内制度监督的一把利剑”。
“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是建党82年、执政54年来,党内监督理论与实践的集大成,是走向制度监督的里程碑。”长期研究制度反腐败的学者李永忠如此评价。
李永忠说,历史上,关于党内监督的重要性,邓小平有两个“最重要”的论断。一个是在1962年,他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作出重要论断:“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是来自党委会本身。”第二个论断是在18年后,他指出:“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
1990年3月12日,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首次明确指出要拟定党内监督条例。1990年后的13年里,十四届四中全会、十五届六中全会都一再重申拟定《党内监督条例》,并从十四大之后着手起草工作。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并要求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果断决策,将制定《党内监督条例》列入了重要工作日程,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艰苦努力,条例最终诞生。
党内监督条例的诞生,也来自现实的需要。李永忠说,一方面是“一把手”腐败案件频发,另一方面又存在“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现象。现行体制下,一些地方和部门的纪检机关很难对同级党委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实施及时有效的监督检查;在查处的众多腐败案件中,同级纪委检举揭发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和党委班子违纪违法的案例也十分少见。
条例共分5章:“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附则”,共47条,6600余字。“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则是贯穿条例通篇的主线。李永忠认为,条例有五个特点,引人注目:
第一次正式确立各级纪委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明确提出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这是另一特点;监督条例首次规定了党代表的监督责任,从而为推行党代会常任制找到了好的切入点,对发展党内民主有重大的意义;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监督办法上升为制度,这是又一特点;专家指出,条例在监督条例中正式载明:“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这就以党的法规形式,正式确认舆论监督的地位和作用,其意义相当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