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7:13作者:李天扬老师
专家指出,《条例》关于切实健全、严格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的规定,对于扩大领导班子内部民主,推动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对于增强领导班子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预防和克服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内监督走向制度化
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民主是靠不住的民主,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在构建党内监督体系中,把制度建设放在特别重要的位置,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一个突出的特点。
《条例》第三章用十节的篇幅分别对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共10种监督制度作出具体规定。这些制度是总结党内监督的历史经验、根据党内监督的现实需要、着眼于解决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而设立的。
专家表示,这样设置和规定,符合党内监督工作的实际,体现了党内监督工作的规律,针对性、操作性和指导性都很强,其目的在于推进党内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党内监督健康有序、富有成效地开展。党内监督涉及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对象分布面广,监督层次很多,只有把原则要求与制度规范结合起来,才能保证监督的质量和效能。
专家认为《条例》凸现了制度的力量,这说明中国共产党充分认识到制度建设在政党建设中的根本性、长期性、基础性地位,并紧紧抓住了这一关键环节。
各级党委及其委员如何进行党内监督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了各级党委及其委员党内监督的职责。
各级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是: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