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8 15:56作者:李天扬老师
2016年十八届六中全会党内监督条例修订了哪些重要事项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17日全文公布。专家认为,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中共反腐败斗争已经从依靠领导人的政治意愿转移到依靠制度规范,中共反腐斗争的制度建设步入新的阶段。中纪委反腐专家李永忠说,中国在较长时间内基本上是依靠领导人的决心和态度来反腐败,这是一种权力反腐败模式。十六大提出了“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等一系列重要论断,为制度反腐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2004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将成为中国反腐制度化建设的新起点。他说,这也是目前拥有6800万党员的中国共产党,在建党82年、执政54年来,第一个全面、系统的推行自我约束与促进自我发展的党内制度规范。
条例最引人瞩目之处是,监督的对象直至最高层和一把手。条例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它的意义无疑非常重大,”从事党建研究多年、参与过条例意见征集和修改的中央党校教授陈登才说。根据党章规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其工作报告要接受党代会的审查。但对于由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的政治局及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党章并没有相应的规定。条例中明确提出“报告工作”制度,意味着党的最高领导层也要接受监督。
中共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努力,在去年的一系列反腐要案中得到印证。2003年,中国共有13名省部级腐败高官被查处,如此多的高官被查处,如此多的腐败大案要案被公开披露,为改革开放以来所少见。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说,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等要案,表明很多对下级官员行之有效的监督体制,到了省部一级就失效了。在省内,人大、纪检都无法对省部级干部形成有效的监督,形成巨大的真空地带。这一监督真空有望被新条例所弥补。这个包含47条、一万多字的条例,对保证党内的正常工作程序作了一系列的明确规定:对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进行了明确规定,意在保障和发扬党内民主,防止个人专断;对述职述廉进行了详细规定,意在充分保障和发挥各级党的委员会成员对同级党委领导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作用;对民主生活会进行了明确规定,意在发挥党员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对信访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意在保障和发挥党员、群众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举报控告的权利和作用;条例还对舆论监督、谈话和诫勉、罢免或撤换和监督保障进行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