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02 21:05作者:李天扬老师
十八届五中全会的召开有利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开放型经济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推动生产关系同生产力、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相适应,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强调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推进法治中国进程,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利于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加强和改善党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领导。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于10月15日晚发布,主要有“中国将放开‘单独二胎’”、“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不设重点学校重点班探索全国统考减少科目”、“不准官员多处占用住房,探索实行官邸制”、“废止劳教制度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等内容。对于关心法律的人来说,最关心的当属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和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劳动教养创立于建国初期,当时中共中央的目的是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1956年劳动教养制度正式在全国实行。自1982年之后,劳动教养制度在法律性质上及适用对象上均发生了极其明显的变化。1991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人权报告》将劳动教养制度定义为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制裁手段,在我国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发挥着不同的效用,其法律性质、适用对象也因时代主题的不同发生巨大的变化。
不可否认的是,劳动教养制度实施以来曾教育、感化和挽救过一大批轻微违法犯罪的人员,在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劳动教养制度存在根本的缺陷:首先,劳动教养制度违背了法治国家公认的基本原则,如法定主义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处罚和措施,只能制定法律。”《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明显的是在《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颁行以后,劳动教养就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正当性。第二,劳动教养制度与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格格不入。劳动教养制度没有了法律依据,破坏法治统一,成为了国际社会攻击中国政府违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侵犯人权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