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1 10:27作者:三水老师
2、各学院审批通过后将受助申请表报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学生资助中心),由理事会召开全体理事会议,讨论后确定是否实施资助及资助标准。
“大学生圆梦基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孤儿或烈士子女,每年9月份评定一次,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人/年。
1、学生本人按照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各学院对申报学生进行资格初审;
3、“大学生圆梦基金”评定委员会终审。
(六)减免学杂费。学校根据国家有关减免学杂费的文件规定为受助学生办理减免学杂费手续。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所在学院审核;
2、各学院对学生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交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3、学生资助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4、被批准减免学杂费的学生到财务处办理减免手续。
(七)新生绿色通道。
1、因家庭困难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缴清学杂费的新生,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填写“新生绿色通道申请表”,同时提供当年家庭所在地乡镇级以上政府或县(区)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各学院负责对“新生绿色通道申请表”进行审批;
3、绿色通道的最高金额为学费、住宿费总和;
4、学校财务处根据学院审批后的“新生绿色通道申请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资助工作的管理。学生资助工作分学院和学校两级管理,学院负责困难学生资格的审定及各类资助名单的初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与资助方的联系,制订年度资助计划,资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和分配,以及各类资助名单的审核;学校财务处负责经费的核算等。
第十六条已获学费补助的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暂停直至追回已获得的资助。
(一)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
(二)弄虚作假,欺骗组织;
(三)学习态度不端正;
(四)日常生活铺张浪费,有不恰当消费行为者。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研究生、成人教育学生和专科生的资助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