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6 10:26作者:王华老师
第十一条违约处理
1、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联系学院,申请取消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学院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2、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归还国家助学贷款、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3、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峨眉校区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