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4:58作者:李天扬老师
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税务机关申报,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相关项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有关资产损失证据材料应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填写《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并随同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问: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4)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5)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7)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需保存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需保存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8)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