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4:58作者:李一老师
(4)符合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都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同时,我们会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一步工作的统一安排,全面做好优惠政策进一步调整的各项准备工作。
问: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哪些更优惠的内容?
答: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对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和完善。
此次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调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指标,将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由6%降至为5%。二是调整“科技人员占比”指标,将原“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条件,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三是调整认定条件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取消原有“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同时取消原有“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四是缩短公示时间,认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的时间由原15个工作日改为10个工作日。五是增加异地搬迁内容,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
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有哪些更加优惠的事项?
答:2015年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先后出台,修订完善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下简称“研发新政”),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新政策主要有以下变化,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可重点关注。
(1)在“人员人工费用”方面,研发新政不再强调“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条件。因此支付给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均被纳入了归集范围。其中,外聘人员相关费用的纳入是研发新政拓宽口径的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