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4:44作者:王新老师
第四十八条 对2018年1月1日前巳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的,可在本规定实施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期满后,符合本规定减免条件的,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除国务院和国家部委明令禁止政策外,适用于自治区藏青工业园区。
第五十条 本规定印发前制定的自治区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党委各部门,西藏军区,武警西藏总队
区人大委员会办公厅,区政协办公厅,
区高法院,区检察院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8年6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