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4:32作者:王新老师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2、问: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的亲属作为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能否享受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
答: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因此,不能享受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
三、国际税收
1、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号公告)第八条所说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利润分配企业应扣未扣税款的责任”,是要作什么样的责任追究?
答:此处的责任追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利润分配企业未按照本公告第四条审核确认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致使不应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实际享受了暂不征税政策的,作“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税款处理,追究利润分配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对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9号公告,以下简称“9号公告”)对提交的相关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证明期限以及需要提交什么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9号公告第八条规定,申请人需要证明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应将相关证明资料按照税务总局2015年第60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报送。其中,申请人根据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除提供申请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外,还应提供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人和符合条件的人所属居民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为该人开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人根据本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除提供申请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外,还应提供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和中间层所属居民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为该人和中间层开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