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4:26作者:王华老师
答:土地、房屋性质不同,一为无形资产,一为固定资产,应分开进行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18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17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一土地,应当自土地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如企业取得土地时未进行摊销,可以按规定进行追溯调整,但不能在建筑物投入使用当年补提。
6、在股权转让后续审核中,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低价转让股权行为,转让方按税务机关确定的评估价格调整补税后,受让方能否按照调整补税的金额重新确认计税基础?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不得随意调整企业资产初始成本计税基础。如受让企业提供交易行为变更的相关证据,并支付了调整的价款,受让企业可以相应调整其计税成本。
7、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由于其单笔担保金额较小,是否可以比照电信企业的坏账损失,对其担保损失做批量资产损失处理?
答:担保公司代偿损失与电信坏账损失不同,涉及银行贷款代偿担保,不能实行批量损失处理。
8、企业互保、联保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互保、联保如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则担保企业为被担保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因承担担保连带责任所发生的损失,在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含)的部分,符合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被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9、企业内部违章建筑物被拆除后能否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会计核算上已作为“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处理的,可依据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相关规定处理。
10、某房地产企业建造一商务大楼后,新成立了一家物业公司,该公司拥有商务大楼的管理权。在出售商务大楼的大部分商铺后,现应政府要求做亮化工程,请问这部分费用可否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答:可以按照装修费用进行处理。
11、电子商务在交易发生过程中,因产品质量原因降价处理以及在交易过程中被买家投诉进行补偿等情况,卖家均以现金汇款方式通过支付宝平台转账到买家账户,无法提供费用单据,但每笔返利或折价补偿都有相对应的详细支付清单。企业可否依据支付宝账户付款清单,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