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1 05:25作者:王新老师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明确:在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所得税优惠政策: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3)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9、《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明确在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
(1)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出版、发行企业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对文化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通知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4〕69号),明确: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具有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具有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神华公益基金会等149个单位具有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第一批)。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明确,自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13年9月28日以后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的相应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