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1 05:10作者:王新老师
①国营企业所得税:它是对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1983年全国推行第一步“利改税”,规定征税时间从1983年1月1日起计算,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征收55%的所得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适用55%的比例税率,国营小型企业适用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10%,最高税率为55%。1994年实行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②集体企业所得税:它是国家对从事工业、商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1950年所得税实行21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税率为5%,最高一级税率为30%。196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对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合作商店行实9级超额累进税率,并对全年所得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加成征收1~4成;对基层供销社实行39%的比例税率;对个体工商业户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并对全年所得额超过1800元以上的,加成征收1~4成。1985年4月11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5年度起,集体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税率为10%;最高一级税率为55%。1994年集体企业所得税与国营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统一征收内资企业所得税。
③私营企业所得税:它是对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1988年11月17日财政部颁发了《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5%。1994年统一征收内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