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8 20:54作者:李一老师
2016保险费率改革,具体如下:
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我省有关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的基础上再降低1个百分点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5%降低至0.5%,个人费率0.5%不作调整。降低费率的时间从2016年5月1日起,到2018年4月30日止,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二、从2016年5月1日起,在继续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30号)精神的基础上,将参保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再降低0.15%。降低费率的时间从2016年5月1日起,到2018年4月30日止,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三、从2016年5月1日起,在继续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31号)精神的基础上,将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再降低0.1%。降低费率的时间从2016年5月1日起,到2018年4月30日止,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四、阶段性降低有关社会保险费率期间,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要确保按时足额支付。
五、阶段性降低有关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收缴,确保基金应收尽收,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解读政策,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16年5月26日
财政厅报告。
青海省2016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
7月25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为加快推进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妥善安置“去产能”“僵尸”企业和兼并重组企业,保障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照周边省区失业保险金水平,我省从7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