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4 17:58作者:李天扬老师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自2016年2月22日起,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该政策。
契税方面,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通知中称。
在营业税方面,通知中明确,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通知中还称,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上述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和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之前政策执行。
附2016年房产契税征收标准表
最新购房契税征收标准 | |||
一、各地市(广州、深圳除外) | |||
购房情况 | 建筑面积 | 调整前税率 | 调整后税率 |
首套住房 | 90(含)平方米以下 | 普通1%,非普通3% | 1% |
90-144平方米 | 普通1.5%,非普通3% | 1.50% | |
144平方米以上 | 3% | 1.50% | |
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 90(含)平方米以下 | 3% | 1% |
90平方米以上 | 3%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