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7 13:59作者:三水老师
湖北省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产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产税在城市(包括郊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工矿区征收。
工矿区开征房产税须报省人民政府或经授权省地方税务局的批准。对农工贸经济有较好发展,比照工矿区报省人民政府或经授权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国营农场,属于房产税的开征范围。
县城城区与城郊、建制镇镇区与镇郊的划分,按行政区划确定。对因经济发展,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的市政建设已突破原来行政区划,又尚未明确划入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的延伸部分,其征税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房产税由房产产权所有人和房产经租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缴纳。
经租的房产,由取得租金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转租的房产,由取得转租租金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第四条房产原值是指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生产和非生产的房屋原价。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评估、重估的房产价值视同房产原值征税。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的价值核定。
房产租金是指房产转让他人使用时,转让者向使用者索取的费用,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第五条房产税实施税务登记制度
(一)凡应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除本条(二)款另行规定的外,都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对房产税的纳税事项自行核定,填报办理房产税税种登记。
(二)符合《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免纳房产税的各级党政机关,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社会团体,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寺庙教堂、公园、名胜古迹保护管理单位,福利(敬老)院,从事小型工商经营的孤老、残疾、烈属以及个人拥有房屋产权并用于自住自用的个人,可不办理房产税税种登记。
以上不办理房产税税种登记的范围,不包括这些单位或个人(孤老、残疾、烈属除外)改变房产用途,将自用的房产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应依法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
(三)房产税的税种登记,由纳税人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的税种登记包括:房产的座落地点、房产用途、房产价值等内容;房屋出租人出租的房屋应向税务机关办理出租承租人名称、出租房屋所在地点、租金收入等登记手续;房屋转租人在转租房屋时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转租人、承租人名称、承租租金支出及转租租金收入等登记手续。
(四)纳税人所属跨省、地、市、州、县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税种登记。
(五)纳税人因房屋产权变更,以及房屋新建、扩建、改建、毁损、报废、拆除、停租等而引起房产价值变化以及租金收入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重新办理房产税税种登记或注销房产税税种登记。
(六)房产税税种登记,应当一年验核一次,具体验核时间和办法由县(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七)房产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做好房产税税种登记后的管理工作,建立税种登记户的档案管理制度、联系制度和核对制度。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