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1 13:52作者:三水老师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包括: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仲裁委员会可以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立案审批工作。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即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及时报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对《立案审批表》应自填表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如仲裁人员在审阅仲裁申请书、答辩书、证据、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要求当事人予以补充或更正。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申诉人撤诉;申诉人不撤诉的,应作出撤案决定通知申诉人并向其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诉人再次申诉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三、庭审前准备
1、除独任审理的案件外,仲裁委员会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组成仲裁合议庭。仲裁合议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和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合议庭组成人员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确定。?
2、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申诉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出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证明;未出示指派证明的,不得以律师身份参加仲裁活动。受委托人为他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
3、遇当事人更换代理人,变更或解除代理人权限时,仲裁庭应要求当事人于开庭前出具书面通知。?
4、仲裁庭确定开庭的时间应在答辩期届满后,并应于开庭的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被诉人对仲裁管辖有异议的应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提出异议的,仲裁庭不予支持。被诉人明确表示口头答辩或同意在答辩期内开庭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可以在答辩期内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