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7 16:11作者:王华老师
第二十七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年限计算】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的年限计算问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确定,不再分段计算。
第二十八条【代通知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确定支付赔偿金后,无需再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的代通知金。
第二十九条【主张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主张存在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事实的,应就此主张进行举证。
第三十条 【劳动者离职原因无法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离职原因的,可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并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规章制度效力问题】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相关条款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存在明显不合理以及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可以认定规章制度相关条款不能作为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调岗效力问题】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和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劳动条件等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应服从安排。
第三十三条【企业合并、分立后劳动者工作年限计算问题】企业合并、分立后,劳动者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第三十四条【挂靠的责任承担问题】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进行生产经营的挂靠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其招用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区分下列四种情形进行处理:(一)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招用劳动者但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招用劳动者且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被挂靠人不承担责任;(三)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招用劳动者的,被挂靠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提出反对并将挂靠事实告知劳动者,挂靠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由被挂靠人承担责任;(四)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招用劳动者的,被挂靠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提出反对并将挂靠事实告知劳动者,挂靠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承担责任后,被挂靠人享有追偿权。
第三十五条【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问题】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的工伤,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向侵权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或劳动者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又请求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予支持。但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中赔偿项目相同或相近的应当扣除。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同一单位的,受害人只能请求其中一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