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7 16:00作者:三水老师
梅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地址联系电话,2018年梅州市劳动仲裁申请书联系方式
一、主要依据
《劳动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受理范围
(一)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人事争议。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的规定,下列争议属于人事争议:
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事争议。
三、梅州市劳动人事争议管辖范围
(一)市本级管辖范围
1、中央、省属和部队驻梅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2、市属东升、畲江、蕉华三大工业园区企业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3、市经信局主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4、市商务局批准成立,经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合资、合作企业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5、市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经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6、市直单位在三大工业园区外的招商引资企业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7、梅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管辖范围
1、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考虑到历史遗留问题,梅县、梅江区各属的国有、集体企业按其归属受理;
2、用人单位的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本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3、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的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所在地不一致,或分属不同劳动人事争议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4、由梅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四、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申请人为劳动者的:
1、仲裁申请书;
2、用人单位《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地址:梅州市彬芳大道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4、与申请请求相关的证据和《证据清单》;
5、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集体争议,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需推荐3至5名代表人,并提交劳动者代表名单和全体劳动者签名表。
(二)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
1、仲裁申请书;
2、劳动者(聘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5、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同时提交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6、与申请请求相关的证据和《证据清单》;
申请书和证据材料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的须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机构、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五、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规定
(一)接收审核申请材料。接收审核申请人申请材料,对符合规定的材料进行登记,对需要补交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退回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并告知申请人。
(二)审查受理及组庭。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的,送达申请书副本及应诉通知给被申请人,并将仲裁庭组成情况及开庭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三)接受答辩。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相关证据。
(四)庭前调解。仲裁调解是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最便捷高效的方式,有利于当事人减少成本支出和节省时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也更有利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当事人愿意庭前调解的,安排庭前调解。双方庭前达成调解协议的,申请人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审查后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五)开庭审理。开庭程序:申诉与答辩、调查质证、辩论、调解与裁决。
(六)结案。仲裁院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可延期十五日,因鉴定、移送管辖及等待工伤复议、诉讼、评残结论等事由导致案件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内。调解或裁决结案的,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书或裁决书。
(七)根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收费。
六、办事地点、时间、交通方式、立案咨询、监督电话
办事地点:梅州市新中路82号2楼
邮政编码:514021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交通方式:乘2路、7路、15路公交车到剑英体育馆下车
立案咨询、监督电话:2128201
七、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