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5 15:27作者:李天扬老师
办理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申请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查:立案庭审查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案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送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审批、签字后,立案庭应当将仲裁受理案件通知书、组庭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将应诉通知书、组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二、开庭和裁决:
庭前准备: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开庭:仲裁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需经过申请人陈述和被申请人答辩、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并进行调解。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裁决: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三、送达:
仲裁庭做出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并送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审定后,应当及时将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