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3 14:58作者:李一老师
涉及以上企业或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申请人到市人社局调解仲裁管理科申诉;其他劳动人事争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各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市仲裁委3328404、淇滨区仲裁委3356786、山城区仲裁委2667739、鹤山区仲裁委2319662、淇县仲裁委7231200、浚县仲裁委5522591。
五、监督渠道及联系电话
市人社局纪检监察室3328401。
六、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七、救济途径及有关说明
1、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2、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