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7 15:59作者:才子老师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十二、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1、受理并承办市本级、防城区、港口区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调解和仲裁。
2、根据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管理劳动人事仲裁员及组成仲裁庭,负责仲裁员及仲裁工作人员的选聘、考核等工作。
3、负责企业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4、承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联系方式
电话:0770-3232115/3232116,传真:0770-3232116,
电子信箱:fcgzcy@163.com
(三)地址: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市人力资源市场大楼七楼 邮编:538001
(四)办公时间
夏季(5月1日至10月31日):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11月1日至4月30日):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