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15:26作者:李一老师
3、《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7号)进一步明确: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按照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文)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就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小微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一)流转税
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可直接在相关申报表免税收入栏中填报。
(二)企业所得税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