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15:16作者:李天扬老师
2.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从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3.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自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4.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就业创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的优惠政策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