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6:12作者:李一老师
◆办理地点
1、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至本市户籍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登记地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2、医院外来护工至就业登记所在地或居住登记地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22号];
3、《关于医院外来护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试行意见》[沪人社养发(2013)42号]。
◆申请条件
二是男性小于50周岁、女性小于40周岁(本市户籍人员条件是小于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或医院外来护工,已在本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参照灵活就业方式继续缴费。
◆办理材料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所需材料有:
1、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信息页的页面复印件;
3、申请个人账户转入(接续缴费)时,原个人提供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发生变化的,需重新提供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其中之一),同时签订《授权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扣缴个人社会保险费)》;
4、申请个人账户转入(接续缴费)时,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居住登记地或其本市户籍配偶户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还需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或本市户籍人员的户口簿首页和本人信息页的页面复印件。
5、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