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09:53作者:李一老师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到工作地以外的省内其他市(州)、县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 各级事业单位省内差旅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级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省内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行字[2013]1995号)同时废止。